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6-05 浏览次数: 398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切实保证我院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为了保证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加强计划性、指导性,使发展党员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和原则

 

  第一条 基层党组织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禁止突击发展,也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不宜采取大会动员或个人指定某人为入党积极分子方式。各支部可以从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和其它工作渠道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团组织也可以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习、工作骨干推荐给党组织,党团组织都可以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帮助他们逐步提高认识。
  第五条 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和决心等。附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让申请人填写《申请入党人员登记表》,找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定期(每学期不少于1篇)向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鼓励其用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第七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常用形式和方法有:
  1、培养联系人应该经常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
  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自学小组;
  3、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或参加培训班;
  4、接收他们参加发展党员的会议、新党员宣誓大会及一些党内生活的实际教育;
  5、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
  第八条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同志,根据他们的条件和表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逐个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教育的基础上,由支委会研究决定建党培养对象,经党总支审定后到组织部领取《建党培养对象考查表》。由支委会确定1~2名正式党员做建党培养对象的建党培养联系人,《建党培养对象考查表》由支部保管,由培养联系人按季度认真填写。
第九条 党支部指定的建党培养对象的培养联系人,要对培养工作高度负责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建党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填入《建党培养对象考查表》“党支部鉴定”一栏中。
第十条 建党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是团员的还必须经团总支推荐,并呈报《优秀团员推荐表》。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考察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时确定后在本人工作、学习的范围进行公示一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公示期间,要设立公示电话、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公示时间截止后,要及时研究公示中反映的情况,并认真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必要的外调与函调(函调报组织部统一办理)。
  3、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4、没有经过公示和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方可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对培养工作已经完成,上报待批的发展对象,党总支严格进行预审,预审后材料要送党委组织部审核,送审材料包括:
  1、党支部报批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①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要求注明优点,指出缺点并说明培养过程和培养情况,奖惩情况;③支部大会的讨论情况及其决议等。
  2、建党培养对象考察表。
  3、入党申请书。
  4、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
  5、政审材料。
  6、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
  7、优秀团员推荐表(28岁以下)。
  8、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
  9、原始成绩复印件。
  10、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以上材料须用钢笔或中性笔书写。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审核的要求主要是:
  1、着重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
质、工作表现、学习态度等情况;
  2、学生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必须在中等以上;
  3、经预审,合乎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有下列情况的不发
《入党志愿书》:①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②表现不突出的;③对党的认识模糊的;④群众有较大反映的;⑤没有明确认识自己的缺点并认真加以改正的;⑥培养、教育不足一年的;⑦受警告以上处分的;⑧其它有不符合入党条件的。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入党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指导其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字迹要清晰,不允许涂改。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
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方可开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
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党总支、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党委审批前,要派专人和发展对象谈话,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教职工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安排谈话,学生发展对象由党总支负责组织谈话。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党总支批复后,及时与预备党员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1、介绍党支部的基本情况;
  2、提出明确希望和要求;
  3、编入组织安排和组织活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要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其内容包括:
  1、说明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
  2、对自己在预备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和进步情况与存在问
题的自我评价;
  3、今后的努力方向;
  4、提出按期转正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并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除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总结外,党支部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支委会要认真审查;支部大会要讨论研究,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八条 转正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接到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的《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和《建党培养对象考查表》、《优秀团员推荐表》等建党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相关材料由各党总支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计划的制定和报送制度
  1、党总支应在每年的十一月底将本单位第二年发展计划报送党委组织部。
  2、党委组织部在综合各总支部年度发展计划的基础上,于12月20前确定上报学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一般于每年五月、十一月集中审核各总支部的发展党员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