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传播学院宣传阵地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文化与传播学院发布时间:2017-02-27浏览次数:6668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黄山学院宣传阵地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宣传工作,加强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大力推进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宣传阵地是指学校各院部、各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政策、表达思想、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宣传栏、标语、横幅、海报、广告、广播、网络、校内刊物、电子屏幕、新媒体、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二条院内所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禁止散布各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校纪校规的言行;严禁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关报纸、刊物、图书、电视、电影、光碟等。

第三条校园宣传阵地由院党总支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具体归口管理由各教研室和相关教师负责。

第二章宣传栏(含公告栏)的管理

第四条院内宣传栏(含公告栏)由学院统一规划、统一分配使用;宣传栏采取院党总支统一管理与分管教研室具体管理相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院党总支统一规划、宏观管理与督查指导宣传栏的建设、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由各教研室和社团使用的宣传栏,应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对宣传栏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宣传栏的整洁、美观;宣传栏的内容,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张贴各种商业性广告以及与政治形势教育、教学管理、办公信息、校园文化活动无关的宣传品;宣传栏内容要定期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随时更换。

第六条宣传栏的版面设计要图文并茂,美观大方,突出特色;文字要使用国家统一的规范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严禁思想不健康的内容在宣传栏出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宣传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公告栏之外的地方张贴信息,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并限期清除。

第三章标语、横幅、宣传牌、海报、广告的管理

第七条各教研室和社团需要在校内张贴海报标语、摆放活动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必须提前把内容报党总支、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说明时间、地点,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

第八条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需要在校内张贴海报标语、摆放活动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必须提前把海报、标语、横幅等内容、时间以及张贴、悬挂的地点以书面形式报院团总支、校党委学工部或校团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

第九条张贴海报标语,摆放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只能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并且不得破坏学校的设施和影响校容校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

第十条必须注意宣传物品的整洁、美观、安全,并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立即由本单位自行撤除;若在使用期内遭受损坏致使宣传品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校容校貌的,要马上收回。

第十一条 院内所有广告宣传品的张贴与发布,必须报经院党总支和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在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凡未经审批而发布的广告招贴、灯箱、牌匾、条幅、布幔、霓虹灯、路牌以及院内各媒体上的广告皆为非法广告,必须立即取除。

第四章校内刊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校内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的、由学校各院部、各部门、各级学生组织自主编辑印发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刊(包括面向师生的信息、简报、杂志、报纸等印刷品、手抄本等)。

第十三条校内刊物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遵守新闻宣传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法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十四条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十五条校内刊物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校内刊物实行审批登记制:

1.由教工组织主办的刊物,以及教工学生合办、由教工组织主办的刊物,由院党总支、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2.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以及教工学生合办、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由院团总支、校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并在党委宣传部备案。院团总支为学生刊物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机构。

3. 申请创办校内刊物,申请材料中应明确如下事项:刊物名称和创刊日期,主管部门和指导部门,办刊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刊物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刊物宗旨,刊物的发行交流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校内刊物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印刷发行,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发放,需与校外单位进行交流的,须经刊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批准,禁止未经审批的任何刊物出版发行。

第十八条校内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刊物负有以下责任:

1.指导刊物编辑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审核刊物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的稿件;

3.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4.决定刊物的主编人员及刊物的发放范围、发行量;

5.对刊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6.对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情况做年度总结,并向刊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提交备案。

第五章人文学术讲座管理

第十九条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涉外讲座论坛、境外基金资助的各类活动、来华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开设的讲座,须报校外事办公室审核,再转宣传部审批。学生举办的讲座由学工部、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审批时,要审查活动的名称、主题、时间、规模等信息。对拟邀请的学术报告人,必须了解其思想政治状况、学术专长以及报告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主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人文学术讲座要体现浓厚校园学术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的宗旨。主办单位要加强过程监管,在活动进行中,如发现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

第二十一条切实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保密工作,严禁通过网络传送涉密信息和文件。涉及舆情、社情动态、宗教、民族、外交等敏感问题的调查,其数据、素材不得公开,研究成果去向要登记备案。

第六章音像录播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由院党总支负责组织摄影摄像。各教研室、各社团开展的一般活动,摄影摄像工作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凡校内公共场所播放的音像资料,须由院党总支、党委宣传部审批;院部的音像播放,由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凡校园内播放的音像资料,必须做到内容健康,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音像制品的来源要保证渠道正规,严禁播放盗版、走私片及格调低下片。

第二十五条切实做好音像资料集中播放场所的安全、消防工作,并根据保卫处规定落实各种措施。

第七章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

在校园网上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应严格按照《黄山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校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管理

第二十六条校电视台、院内微信公众号由院党总支直接领导,并负责相关内容、节目安排、播出和发布时间的审批把关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的节目内容须经负责教师审定,由负责教师签发后方可播出和发布;未经院党总支批准,不得在已审批过的节目中插播其他内容。对拟播出的通知,须向相关单位进行内容核实,接收的送播材料上必须有送播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除学校有关通知外,各节目不得播出和发布与节目内容无关的信息,如:寻物启事、声明、社团的内部通知等,不得承接商品宣传等广告业务。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