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根据学校“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新的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进修类型
第一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形式主要包括:
(一)学历学位进修
1、攻读博士学位: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协议培养统招博士研究生
2、攻读硕士学位: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
1、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高级访问学者和一般访问学者。
2、短期专业培训:课程进修、精品课程研修、短期业务培训、岗前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
3、在职博士后研究: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
4、双能型师资培养:选派中青年教师赴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实践锻炼,开展产学研合作。
5、国外教育培训: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访问学者、短期培训、参访交流等形式。
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选派原则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在职为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
第三条 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职工队伍发展需要,着重培养重点及特色学科专业、新建专业、应用型专业或学校确定的紧缺人才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并兼顾教职工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各院部每年选送进修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院部实有人数的10%,硕士学位进修、短期培训和双能型师资培养不占进修指标。
第三章 培养对象的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有志于为学校建设发展做贡献。
(二)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圆满完成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服务期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所学专业应与现在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发展需要。
(四)重点建设学科专业的教师、优秀骨干教师以及在本岗位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第六条 申请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攻读博士学位
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且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攻读博士学位的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二)国内访问学者
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被聘担任讲师职务三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进修学校许可,年龄可适当放宽),且近三年在科研方面取得下列成果: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学科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或符合皖教人(2009)1号文件副教授资格条件第十五条第二至第八款的任一条款。
国内访问学者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短期专业培训
外出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其中,课程进修一般从新办专业或师资力量薄弱专业选派,来校工作时间一年以上,通常情况下应进修两门以上课程;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按我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非教学人员的岗位或业务培训、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须凭上级主管部门文件通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要求选派。
(四)在职博士后研究
具有博士学位、在我校教学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博士后期间原则上不脱产并应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个人填写《黄山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院部研究同意后,汇总填写《黄山学院教师进修计划表》。选派单位须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两表一并报学校人事处。精品课程研修、双能型师资培养等计划根据学校相关通知另行报送。
第八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定来年教师进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单位依据计划认真做好教学与进修的统筹协调及衔接工作。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进修人员,报考前需到人事处办理报名手续,一经录取应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履行协议签订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变更进修学校、进修专业与进修方式,不得延长原定的进修时间,不得无故中断学习,不得从事其他活动,否则不予报销进修费,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进修人员的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管理,与进修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心了解其进修学习及生活情况,向其通报介绍学校及本单位发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 进修人员在学习期间必须按时回校参加学校年度考核,每年应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如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期间,不得与其他较长时间的进修学习方式交叉。
第十四条 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向人事处提供进修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科研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以此作为报销的依据。
第十五条 进修人员的服务期按《黄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规定》(2013年11月修订)执行。
第六章 进修经费及待遇
第十六条 由学校选派学习进修的人员,凡考核合格者,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住房、职务晋升和聘任均享受与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一)攻读博士学位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在规定学习年限(按录取通知书为准)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以获得学位证的时间为准,下同),学校全额报销培养费和住宿交通费(住宿交通费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报销,对于就读经济发达城市等特殊情况,住宿和交通费报销标准可适当放宽,下同),上限不超过40000元;超过规定学习年限1年以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学校报销培养费的80%和住宿交通费,费用上限不超过32000元;超过规定学习年限1年以上至2年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学校报销培养费的60%和住宿交通费,费用上限不超过24000元;超过规定学习年限2年以上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学校报培养费的50%和住宿交通费,费用上限不超过20000元。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回校工作后,学校参照引进博士同等标准提供科研启动经费,配备工作电脑一台。
2、协议培养统招读博人员,如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本人要求学成回校,学校可视情况与其签订协议,为其保留岗位,收取10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待取得学历学位按时回校后,按本人毕业当年度人才引进政策享受赠送住房,或按住房成本价折算发放安家费,按照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标准发放进修培养费,返还保证金,参照引进博士同等标准提供科研启动经费,配备工作电脑一台。
3、人事代理读博人员,如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本人要求学成回校,学校可视情况与其签订协议,为其保留岗位,收取10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学校可为其积极争取入编(经本人在毕业前一年6月份申报,年龄39周岁以内),按照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标准发放进修培养费,返还保证金,参照引进博士同等标准提供科研启动经费,配备工作电脑一台。
(二)攻读硕士学位
硕士及以下的学历学位教育不再列入学校教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申请者在不脱产、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后参加进修学习,学校不再提供经费或奖励。
(三)国内访问学者
学成期满返校,根据考核结果,核报进修期间的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住宿交通费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报销,对于就读经济发达城市等特殊情况,住宿和交通费报销标准可适当放宽。学费报销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讲师报销标准:在进修结束后两年内,1、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学科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或符合皖教人(2009)1号文件副教授资格条件第十五条第二至第八款的任一条款,可报销学费的90%,总额不超过10000元;2、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学科论文一篇,可报销学费的60%,总额不超过6000元。3、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费用自理。
副教授报销标准:在进修结束后两年内,1、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科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或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科论文一篇、三类以上期刊发表学科论文两篇或符合皖教人(2009)1号文件教授资格条件第二十一条第二至第八款的任一条款,可报销学费的90%,总额不超过10000元。2、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科论文一篇或三类以上期刊发表学科论文两篇,可报销学费的60%,总额不超过6000元。3、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费用自理。
(四)短期专业培训
1、课程进修各门课程均应取得合格的成绩,核报学费的 90%(总额不超过500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报销;达不到合格成绩,全部费用自理。
2、其它短期专业培训按学校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在职博士后研究
在职博士后研究期间,学校不转档案,正常享受在岗同类人员的各项待遇。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进修学习费用的报销由人事处、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各类进修费用原则上由学习者本人先行垫付,如确需要,进修时间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向学校申请办理暂借款。待学习结束后,凭学历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和相关发票根据不同标准一次核算,多退少补。
第七章 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进修内容应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同或相近,若在教学院部有教学任务的,进修内容可与本人从事的教学工作相同或相近。申请人须在我校工作满五年,且近三年未参加过脱产半年以上的学历教育,年度考核合格且工作表现较好,如担任科级以上职务,还须在现任职岗位工作满一年。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分两种类型:
(一)读博人员在学成后转岗至院部担任专职教师,此类人员须在读博前通过院部组织的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考核,占用该院部进修指标,进修方式及报销比例参照同专业教师执行。
(二)读博人员在学成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每学年该类人员在职读博计划不超过五名,其名额不占院部进修指标;原则上进修方式以不脱产学习为主,在部门能够合理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最多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读博期间该岗位原则上不另行安排人员补充,报销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条 进修审批程序。报考者系科级及以上干部,经所在部门同意,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党委会研究确定;报考者系科级以下干部,经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考者系专职辅导员,经所在院部同意,学生处、人事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双能型师资培养和国外教育培训、参访交流申请条件、待遇及管理办法,按学校现行相关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申请自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有校内职工担保(政治和经济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内读博待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黄山学院教师进修暂行办法(修订)》(校人〔2008〕21号)废除。2013年以前经批准已进修的,按学校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