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学生创作成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文化与传播学院发布时间:2016-09-12浏览次数:774

黄山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

院教〔2016〕04号


关于将学生创作成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和各类赛事,在近两年以学生毕业设计、创作取代单一毕业论文的基础上,着眼业界要求与学生专业能力培养,实施将学生创作成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认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毕业设计、创作要切合专业的特点,体现专业特色,提高毕业设计、创作质量。

二、鼓励学生大学四年全过程专业实践,将专业实践成果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创作)。

三、作为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实践成果,根据不同专业实施多样化认定。

(一)新闻学专业

1.消息类:学生在校内外媒体上发表18篇及以上(不含一句话新闻或简讯),或5000字及以上,等同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可以直接进入答辩环节,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

2.通讯(或新闻评论、或调查报告):学生在校内外媒体上公开发表总字数达5000字及以上,等同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可以直接进入答辩环节,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

3.摄影图片:学生在校内外媒体上发表或参展18幅及以上图片(新闻学专业仅限于新闻图片),等同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可以直接进入答辩环节,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

(二)影视戏剧文学专业

1.学生在校内外媒体上发表剧本3篇及以上,或8000字及以上,可等同于完成毕业创作作品,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参加答辩。

2.剧本被采用并拍成微电影,可等同于完成毕业创作作品,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参加答辩。

(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1.拍摄微电影(或纪录片、专题片)一部,并达到某一竞赛的参赛标准,可等同于完成毕业创作作品,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参加答辩。

2.学生在校内外媒体上发表音视频新闻作品、广告作品等10条及以上,或累计20分钟及以上,可等同于完成毕业创作作品,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参加答辩。

(四)播音与主持专业

1.学生在校内外广播电视台播音15次以上,可等同于完成毕业创作作品,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参加答辩。

2.学生在校内外媒体上发表其播音制作的广播剧、配乐文学作品等,时间累计一个小时及以上,可等同于完成毕业创作作品,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参加答辩。

3.学生参加校外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团体组织的文艺演出,累计参演节目8个以上,可等同于完成毕业创作作品,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参加答辩。

4.学生参演电影(微电影)、电视作品,其担任主要演员8次以上,可等同于完成毕业创作作品,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参加答辩。

四、本着专业互通的办学理念,各专业学生的成果可以互通认定为毕业创作作品,但答辩时,需按照作品对应的专业答辩要求进行答辩。如新闻学专业学生的作品为微电影或剧本,则需要按相关专业的毕业创作作品标准,参加相关专业的答辩。

五、学生以上各类成果,获省级及以上竞赛奖项的,可免于答辩,但必须根据毕业答辩要求,形成相关的答辩材料。

六、学生毕业作品的认定,由毕业创作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报院毕业创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七、学生以上各类成果必须原创,一经发现非原创成果,按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不合格认定。

八、本规定由文化与传播学院毕业创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化与传播学院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