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
院教〔2016〕05号
关于演播厅、实训中心等设备使用的规定
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一、演播厅的使用:
演播厅作作为我院重要资产和标志型建设项目,根据其特点,不能做普及性使用,因此原则上用来对外合作和重要节目的录制。相关课程可以申请使用2—3次(半学期内),其他需要使用的需要主管领导同意。
二、摄像、摄影器材的使用:
为了更好地持续发展,保护好有关器材,在使用其设备时,严禁进入食堂和学生宿舍。应该当天借出,当天归还。上课一律使用2014年前购买的设备。重大事情和特别需要,经相关领导同意可少量使用新设备。
在专业社团学习的学生,为了方便于创作和实践,可以申请借出使用,但需要社团负责老师签字,填写申请单等,到实验室领取。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设备损坏必须照价赔偿。使用期限一般不能超过7天。
三、学生与相关单位外出实践与机器设备的使用:
近年来我院建设了多个实践教学基地,学生与实践基地等外出实践,可以携带相关设备。但其设备原则上由学生自己使用,并保护设备不得损坏。如果相关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拍摄,需外单位支付一定的设备使用费用。其费用以劳务费和补助费名义由学生收取,部分付给学生,部分作为专业社团的办公费用。学院一律不得收取和经手。实践教学单位使用其他设备,一律收取相应的费用,由专业社团收取并作为专业社团的业务费用。
四、本规定自发表之日起执行。
黄山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
2016年9月10日